四分五裂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9日,天津市宁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触及天津市宁河区要红板面店。
2020年0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查看。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有营业执照、食物摊贩存案证明及食物安全管理准则,食物处理区入口处有51瓶冰露矿泉水、16瓶康师傅绿茶、16瓶康师傅冰糖雪梨、11瓶康师傅茉莉花茶、10瓶脉动维生素饮料、16瓶康师傅冰红茶,均在保质期内。执法人员向经营者索要上述产品的进货记载台账及相关凭据,经营者只能供给一张由宁河区居缘水方酒类批发部开具的供货单,显现进货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收据上无冰露矿泉水、脉动维生素饮料相关信息,经营者供给了进货查验记载表,最终一次记载日期为5月27日,无8月26日进货信息。
2020年08月2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晓锋进行问询查询。据其陈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冰露矿泉水、康师傅绿茶、康师傅冰糖雪梨、康师傅茉莉花茶、脉动维生素饮料、康师傅冰红茶都是8月份从宁河区居缘水方酒类批发部购进,只留存了一份26日的购进收据,进货查验记载从5月27日后,没有记载过。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意进货记载台账不全、相关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构成要件。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物摊贩存案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2.现场笔录、现场相片等;3.对经营者的问询查询笔录等。
2020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津宁市监食生罚告〔2020〕21号),依法奉告了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及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根据上述现实和根据,当事人进货记载台账不全、相关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食物摊贩从事食物经营活动,应当恪守以下规则:(三)树立进货查验和收购记载准则,有进货记载台账,相关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6个月。”的规则。
根据《天津市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食物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由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树立进货记载台账并保存相关记载和凭据的;”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正告。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许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